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3********,汉族,大学本科,成都**有限公司都江堰**(原**)项目原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成都**有限公司都江堰**(原**)项目原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市**区**大道**号**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骏玮,重庆钜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霏,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村**组。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莹洁,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村**组。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可,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8日,本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9日,本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云花,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周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镇(香颂湖项目)有两块土地(95亩地块、G07G03地块)等待开发。2018年12月,成都**公司香颂湖项目副经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二人,经与被告人谢某某共同商议后,商定借平整土地的名义,盗挖地下连砂石外卖获利,谢某某承诺给分给二人200万元。之后,谢某某借**集团资质参与竞标香颂湖项目平整土地工程并顺利中标。
谢某某拿到工程之后,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根据连砂石出售方量,按照每方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谢某某支付对价,其余利润由邓某某分配,由邓某某组织机具挖砂外运并出售连砂石。邓某某联系货车车主、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负责运输砂石,并由三人组织、调度各大物流公司货车,从中抽取每车20元的“调度费”,转运砂石到都江堰市**路“**砂厂”等八家砂厂出售,再从砂厂拉废弃的泥土回到工地用于回填盗挖砂石之后的砂坑。被告人鲜某某还负责帮助邓某某收取砂石款。
为掌握盗挖砂石总体状况,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挖砂现场指挥调度及回填砂坑工作,安排被告人文某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并在“**砂厂”联系购买回填砂坑泥巴。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勘查,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谢某某等人共计盗挖砂石约14万立方。经统计计算,谢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约1100万元,在邓某某收到各砂厂支付的销售砂石款至少868万元后,分给谢某某628万元,谢某某又分给王某某、陈某某各100万。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余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周某某、文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为掩盖,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8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周某某、文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鲜某某、周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鲜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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