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路**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8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办事处**社区**组**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
上列六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下午陈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召集“门徒”叶某某(股东)、“门徒”金某某(股东)在陈某某经营的惠州市**有限公司二楼(惠州市博罗县**镇**号**园**大道旁)聚众赌博。当晚10时左右,陈某某、王某某和叶某某共召集蒋某某等19人前来参与赌博“三公”,由王某某负责“抽水”,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负责放贷,童某某负责“望风”。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27人,当场缴获现金赌资共计41729元人民币和扑克牌52张(无“大小王”);截止案发,陈某某等人共计“抽水”非法获利约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童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童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黄凯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童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赌资41729元人民币、扑克牌52张,现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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