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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乡,现住尉某某**小区**楼。2020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现住尉某某**小区**楼。2020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乡**村。2020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6月,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不断约人打麻将牌赌博,通过打麻将牌时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

2020年3月26日,陈某甲约被害人梁某某在尉某某**街**小区陈某某家中打麻将牌,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梁某某5400元。

2020年3月29日,陈某甲约被害人梁某某和赵某某在尉某某**乡**村代销点内打麻将牌,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对方12500元。

2020年4月15日,何某某约被害人马某某和其工友到尉某某**路张某某的装修公司店内打麻将牌,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对方16000元。

2020年5月26日,何某某约被害人马某某和其老乡在尉某某**乡一宾馆内打麻将牌,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通过使用暗语方式诈骗对方3500元。

2020年6月6日,何某某约被害人马某某和其朋友在尉某某**乡一宾馆内打麻将牌,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3500元。

2020年6月7日,何某某约被害人朱某某在尉某某**地下室打麻将牌,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对方3500元。

2020年6月17日,何某某约被害人乔某某在尉某某**街**小区陈某某家中打麻将牌,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通过使用暗语的方式诈骗对方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于2020年6月17日在尉某某**街**区将三名被告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到案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到案情况;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何某某约人打牌及收取被害人转账的情况;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收取被害人转账的情况;收费票据证明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退赃情况;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约受害人打麻将牌赌博时使用暗语诈骗钱财的情况。3.被害人梁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朱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证明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打麻将牌赌博时被诈骗的情况;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某等人约他人打麻将牌赌博时使用暗语诈骗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永安

检察官助理:李亚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现在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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