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垸**31号,现住红安县**镇**村**垸**号。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违法犯罪记录:1987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0年9月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4年8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2年;1996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3月2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7日因逃逸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多次驾驶车辆窜至麻城市周边乡镇,盗窃路边商店财物,盗窃数额合计773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窜至麻城市乘马岗镇易家畈村,进入被害人易某某经营的“桂莲副食店”实施盗窃,盗得香烟16条,价值1935元。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窜至麻城市乘马岗镇红星社区四口塘垸,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黄晶超市”实施盗窃,盗得香烟2条,价值600元。
3、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窜至麻城市铁门岗乡街上,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水电装修店”实施盗窃,盗得现金4800元。
4、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窜至麻城市顺河镇梅家楼村,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熊家炒房”实施盗窃,盗得香烟1条,价值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