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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8日至25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二人结伙,驾驶黑色桑塔纳志俊汽车,先后窜至沂南县**镇**村**村,依*镇*村,双*镇*村、*村,孙*镇*村、*庄村等地盗窃仔猪、羊、狗等牲畜一宗。经认定,被盗牲畜价值合计人民币31540元。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界*镇*村二组王**家的土狗一条,价值600元。

2、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界*镇*村郑**家的土狗一条,价值840元。

3、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界*镇*村左**家的黄色土狗一条,价值240元。

4、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界*镇*村二组毛**家的黄色土狗一条,价值720元。

5、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依*镇*村一组张**家的山羊一只,价值1040元。

6、202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双*镇*村二组高**家猪圈内的仔猪10只,价值3000元。

7、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双*镇*宅村一组王**家的仔猪6只,价值7200元。

8、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孙*镇刘**村李**家的仔猪5只,价值6500元。

9、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双*镇**沟村四组姜**家的仔猪4只,价值6400元。

10、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孙*镇刘**村韩**家的仔猪5只,价值3000元。

11、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沂南县孙*镇新**村二组孙**家的仔猪2只,价值2000元。

(二)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范**二人结伙,先后驾车窜至沂水县**镇、高*镇、马*镇、杨*镇、沙*镇等地盗窃土狗十余只,价值4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范**结伙驶至沂水县**镇**村,窃取该村张**家门口处土狗两只,价值800余元;窃取该村赵**家门口处土狗一只,价值200余元。

2、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范**结伙驶至沂水县**镇,窃取该镇富*坡村齐**家土狗一只,价值200余元;窃取该镇**官庄村曹**家土狗一只,价值500余元;窃取该村曹**家土狗一只,价值400余元;后继续驶至沂水县**镇**村,窃取该村牛**家土狗一只,价值400余元。后驶至沂水县杨*镇****村,窃取该村魏**家土狗一只,价值400余元;窃取该村王**家土狗一只,价值400余元。

3、201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范**结伙驶至沂水县**镇,窃取该镇下山羊村丰**家土狗两只,价值600余元;窃取该镇上山羊村贾**家土狗一只,价值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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