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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起,被告人郑某某(已判决)受他人委托,在本市杨某某**路**号**栋无名游戏机房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收款。庄某某(已判决)纠集滕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组织客源至该游戏机房赌博并与游戏机房进行盈利提成。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从老家来上海,在场外带赌客至游戏机房附近。至案发,可获取赌资提成共计10余万元,已提成人民币约5万元,其中的2.5万元由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分。2019年8月18日民警在上址查获的三台游戏机,经认定三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且共有24个机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许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9年8月18日晚上21时许,在**路**号**栋游戏机房内被民警查获的游戏房内一共有三台大型赌博游戏机,每台都有八个机位。 2.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证实民警从同案犯滕某某查扣的手机中提取到群聊记录和提成记录。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赌博机照片等,证实公安民警在本市**路**号**栋内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查扣游戏机三台、收款机POS机一部、背面贴有收款二微码的OPPO手机一部、赌资400元及游戏卡14张。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信息、转账记录等,证实庄某某、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成资金分成的交易往来转账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查获的三台24个机位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同案犯庄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均证实2019年7月由庄某某纠集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四人组成团队,拉赌客到**路**号**栋内一无名游戏机房赌博,按赌客输钱的5%作为提成。庄某某是团队的负责人,滕某某负责赌场内记账,记录带的客人输赢情况以便结算提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场外给赌客带路到赌场附近。2019年7月28日至8月17日,团队的实际营业额13余万元,实际进行分成的金额5万元,由四人均分。

8.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中怀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丁勇,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上海市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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