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车桥镇三庄村出发行驶至仇桥镇长沙村南北水泥路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6mg/100ml。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系苏HL****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者,明知陈某某饮酒,仍然将车辆交付给其驾驶并一直坐在车上。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的摩托车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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