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建设集团毕节**项目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项目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建设集团毕节**项目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栋,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项目部,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在其单位分配给三人居住的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大道**项目部**号宿舍内,多次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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