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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泰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泰安**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园**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李某甲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间,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税率的价格,购买了由李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朝阳**商贸有限公司向辽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组,价税合计4956000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提供给辽宁**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间,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税率的价格,购买了抚顺市**建材有限公司向辽宁省**混凝土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组,价税合计1013100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加价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间,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的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税率的价格,购买了由李某乙控制的沈阳**有限公司向本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组,价税合计690000元、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组,价税合计1209650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加价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间,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林某某、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均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税率的价格,购买了由李某乙、邱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沈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辽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组,价税合计402210元、沈阳**建筑装修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组,价税合计2197800元。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加价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黄某某的联系,购买了他人伪造的沈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广告有限公司、**社、**书店、沈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市**广告策划中心沈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建材有限公司向沈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阳**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沈阳**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2组,价税合计6752450元,后加价向他人出售。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2、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中陈某某与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陈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赛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共6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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