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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屯**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义,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某(男,55岁,已判决)在本市海淀区**村**号楼**门**房内,利用电脑软件,以玩“**”的形式,聚集11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现场共起获赌资人民币551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端某某等七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丹
代理检察员:李博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60018****;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61114****;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591076****;

2.侦查卷宗十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辩护人刘成义,联系方式:13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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