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牟小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0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7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2019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其怀,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6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9月20日,因打架斗殴,被湄潭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8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栋**单元**室。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巷**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10日,因吸食冰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8日,因妨害公务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10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小兵等1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聚众斗殴罪
2017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另案处理)因对被告人牟小兵产生不满,遂在电话中与牟小兵发生争吵,约定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象山公园门口打架。牟小兵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庹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在湄江街道樱花足浴城楼下汇合给自己帮忙打架,被告人牟某某听说后也在樱花足浴城找到牟小兵要求参加。后牟小兵驾车与庹某某、牟某某二人到KTV宿舍拿了几把刀放入车辆后备箱,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驾车跟随其后,然后继续驾车到象山公园门口。牟小兵等人认为象山公园监控设备较多,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便将打架的地点更改至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工业园区。随后牟小兵继续驾驶自己的轿车载上庹某某、牟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驾车继续跟随牟小兵一起前往黄家坝街道工业园区并在路边等候。途中牟小兵接到蒋某某的电话,并告知蒋某某打架的地点改到黄家坝工业园区。
蒋某某和牟小兵在电话中约定在象山公园门口打架后,便邀约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彭其怀、冉某某、管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帮忙打架,由管某某驾车载谢某某到谢某某家中拿刀具,彭其怀又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到茗城外滩帮忙打架。陈某甲接到彭其怀的电话后前往象山公园门口与蒋某某、彭其怀、吴某某、冉某某、管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汇合。蒋某某等人在象山公园门口未见到牟小兵,便打电话询问得知牟小兵将打架的地点更改至黄家坝工业园区以晴集团附近后,蒋某某、陈某甲、彭其怀、刘某某乘坐出租车,吴松、冉某某、谢某某乘坐管某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前往黄家坝工业园区。陈某甲、吴松、彭其怀、冉某某等人到达黄家坝工业园区后,见牟小兵的轿车停在路边,便下车手持砍刀朝牟小兵等人冲过去,同时牟小兵、庹某某、牟某某手持刀具、钢管与彭其怀等人发生互殴,何某某、朱某某则持刀站在路边。打斗持续约一、二分钟,蒋某某、牟小兵见双方均有人受伤便停止打斗,牟小兵驾车带上牟某某、庹某某离开现场。打斗致牟小兵、牟某某、庹某某、彭其怀、陈某甲、冉某某等人受伤。2019年7月29日,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彭其怀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庹某某、谢某某、朱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管某某、牟小兵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冉某某、彭其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11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湄潭县湄江街道KTV门口找到欠二人高利贷的被害人陈某乙还钱。因陈某乙无力偿还,张某某、陈某甲二人便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的方式讨债。后陈某乙要求回家,张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便采取“脚跟脚”的方式跟着陈某乙来到位于湄江街道某某巷**号**栋**室的陈某乙家中对其进行看守,期间陈某甲也安排陈某丙(另案处理)来陈某乙家中对陈某乙进行看守,逼迫陈某乙偿还高利贷,时长达25个小时。11月23日下午,罗某某将对陈某乙追债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同日晚,陈某乙发现该视频后要求罗某某离开,罗某某拒绝离开随即联系张某某到场处理。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乙两次打电话报警,经民警在电话中警告张某某等人必须离开后,张某某、陈某丙等人才从陈某乙家中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小兵、彭其怀、陈某甲、牟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小兵、牟某某、庹某某、陈某甲、彭其怀、管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在场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庹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管某某、刘某某、冉某某、陈某甲、牟小兵、彭其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小兵、彭其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管某某、刘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他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泽发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庹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牟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
某、冉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
彭其怀、牟小兵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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