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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熊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家住黔西县**乡**村**组。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家住黔西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熊某某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史某甲、史某乙、万某某等人收购10套信用卡(包含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储蓄卡、绑定的U盾及密码、绑定的手机电话卡、身份证信息资料),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2套信用卡,共计12套银行卡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黔西县城关以每套10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史某丙等人共计收购35套信用卡,再以每套1500至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黔西县公安局花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图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毕)公(司)(电物)字[2020]134号、159号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5套,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套,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均系累犯。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萍

2020年9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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