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大道**路**号,农民。2017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区**镇**村**组**号,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区**路**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买到冰毒后,陈某某指使焦某某驾驶浙B*****号车拉载李某某,从湖北省荆州市到达江苏省无锡市格林豪泰酒店附近,经被告人董某某及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戴某某家中将92克冰毒卖给戴某某(另案处理),得款28000元。三天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买到冰毒后,采取同样方式驾车到达无锡市格林豪泰酒店附近,经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及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焦某某的车内将50克冰毒卖给苏州一陌生男子(信息不详),得款15000元;在戴某某家中将剩余的100克冰毒卖给戴某某,得款20000元,戴某某欠账10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茉莉花开”宾馆商议,焦某某筹集资金,李某某、陈某某联系上家买冰毒,董某某找下家,后董某某联系刘某某,将冰毒送到泾川进行交易。7月10日12时许,经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陈某某等人在荆州市318国道边一居民区买到冰毒后,焦某某、董某某轮换驾驶浙B*****号车前往泾川县。7月11日凌晨2时许,四名被告人到达泾川县西王母宾馆门口,董某某、李某某携带冰毒到该宾馆106号房间进行交易,陈某某、焦某某在附近望风,后被民警抓获。查获毒资19000元、疑似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184.32克)。经鉴定,2包疑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包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8.08%、74.9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毒品冰毒、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某、戴某某、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毒品冰毒426.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均系初犯,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旭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崆峒区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手机4部、银行卡4张、毒资19000元、浙B*****号车1辆。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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