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镇**村**巷**号**学校校舍其中一个房间内开设赌档,聚集参赌人员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陈某某负责抽头渔利,陈某某的妻子被告人温某某负责协助看风。至今,该赌场约聚赌10次,陈某某、温某某共抽水所得约62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2日的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及参赌人员,同时在现场的赌桌上起获“水钱”400元、赌具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赌资、赌具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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