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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涂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汉族,中专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涂**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2时许,****项目部员工被告人陈**、涂**等人饮酒后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洗澡,同日23时28分许,三人洗澡后,在酒店收银台处和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等人开始在酒店吵闹滋事,酒店经理到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人拉开,酒店员工报警。后被告人涂**给多人打电话称“黄*被打,有人身危险等”之类。同时,传递信息“黄*被打,很严重”之类,召集人员。

后民警赶到,被告人召集的人员赶到,被召集的人员不听民警劝阻,对酒店员工实施殴打,并对酒店部分财物损毁。

案发后,被告人方和民警方、酒店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赵*、邹**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陈**、涂**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涂**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已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丽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涂**现取保候审于原阳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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