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3********,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徐某某律师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6********,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0********,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闭某某律师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
被告人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69********,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乡**村**组**号。2006年5月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申某某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泽某某、夺某某、索某某、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俄某某以拉某某的身份信息购买一套黑色雅阁9代轿车的手续(车辆登记证、档案及牌照),并让被告人夺某某帮忙购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后陈某某在夺某某的帮助下在阿坝县麦昆乡以36000元价格从索兰泽处购买一辆价值166633元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经核实,该车系被害人漆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在本市武某某晋吉南路30号路边被盗车)。陈某某购车后让被告人泽某某联系他人非法改装车辆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后泽某某找到被告人额某某以3000元价格对上述车辆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进行改造,并在汶川县车管所上户。被告人陈某某将车辆自用直至2017年2月,后以125000元的价格在本市金牛区精通101酒店停车场出售给殷某某,殷某某将该车以及档案提回绵阳车管所上户时被告知系盗抢车并扣押,后该车被阿坝州公安局提回,于2018年12月发还给保险公司。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民警在阿坝县阿坝镇“**乐器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在阿坝镇上**路**巷一民房将被告人泽某某挡获。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民警在阿坝县**乡**村**组将被告人夺某某挡获。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额某某主动到阿坝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阿坝州阿坝县麦昆派出所将被告人索某某挡获。
2015年7月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漆某某进行赔付。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殷某某1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泽某某、夺某某、索某某、额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泽某某、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索某某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泽某某、夺某某、索某某、额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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