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6********,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2000********,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2001********,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8********,汉族,初中,厨师,住淮安市淮阴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1********,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20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回族,高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与金某某(均另案处理)因快手视频评论产生矛盾而互相辱骂并相约在淮安市淮阴区幸福城附近斗殴。2020年7月25日下午,马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洪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朱某甲、耿某某至幸福城东界影城门前;金某某纠集严某甲(另案处理);严某甲后和严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前往至幸福城东界影城门前。双方到场后,马某某先与金某某互相撕扯,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与严某甲、严某乙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持皮带拴打严某甲、严某乙。斗殴致严某甲右耳后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严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纠集人员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汪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耿某某、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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