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五哥),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幢**室。2007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8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0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寸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村委**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乡**村**组。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26日起,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寸某某、刘某甲、汪某某及刘某乙、毕某某、卢某某、徐某甲、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区佘山镇昌业路51号2号厂房二楼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杨某某、雷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谋取利益。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抓获相关涉赌人员,并查获扑克牌一副、筹码若干、银行卡、对讲机、手机及pos机等物品。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等人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在2020年7月28日在佘山镇昌业路51号2号厂房二楼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并指认被告人寸某某、刘某甲、汪某某为赌场荷官,刘某乙、毕某某、徐某甲、陈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
2.证人徐某乙、李某乙、丁某某、夏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在2020年7月28日在佘山镇昌业路51号2号厂房二楼游玩、观看百家乐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指认徐某甲、李某甲、陈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为赌场的荷官。
3.证人刘某乙、毕某某、李某甲、卢某某、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承认自己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自2020年7月26日起经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在本区佘山镇昌业路51号2号厂房二楼组织伙同被告人寸某某、刘某甲、汪某某开设百家乐赌场,并指认其三人为赌场的荷官。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扑克牌一副、筹码若干、银行卡、pos机、对讲机、账本及各被告人手机等物品均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因2020年7月28日在本区佘山镇昌业路51号2号厂房二楼有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的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寸某某、汪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寸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和《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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