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棋牌室,住江阴市**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庄**号**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4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曾因嫖娼于2005年10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7月1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善县**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乡**村**区**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在江阴市**街**号棋牌室开设“牛牛”赌局抽头牟利,由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赌客,被告人毛某某抽庄风,该赌局合计开设50余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经事先合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善县**公寓**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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