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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殷某盗窃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08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男,199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殷某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来到丹棱县。陈某某、殷某进入丹棱县中泰三期小区,使用木棒将黄某某位于**单元**室的一间卧室防护栏撬坏,随后二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2015年8月5日价值人民币51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8月28日,民警将正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殷某押解回丹棱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殷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殷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殷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陈某某、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殷某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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