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4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2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8日因损坏他人财物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90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段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村**组。2017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7年5月27日因犯强奸罪、交通肇事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半个月前被张某某、马某某、闫某某三人打伤为由,纠集被告人段某某、庞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张某某携带砍刀、洋镐把分乘四辆摩托车在洋县城区寻找张某某等人。后行至洋县关寺口处,发现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三人同乘一辆摩托车正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陈某某与庞某某、段某某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至洋县唐塔北路“**商务酒店”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张某某等人驾驶的摩托车别倒在地,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三人弃车逃跑。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段某某等人持砍刀、洋镐把沿唐塔路、文明路追赶,张某某逃至原洋县妇幼保健院(现为洋县新东方医院)收费室,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分别持砍刀、张某某持洋镐把闯进洋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室,对张某某进行砍打,致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到洋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左耳部、左前臂、左手背皮肤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辩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合持凶器追逐、拦截、殴打他人,逞强耍横,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娟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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