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桥**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武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被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因补充侦查终结,该分局于2020年3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酒后骑车至本市鼓楼区南瑞路79号附近时,与停在路边车内的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肆意辱骂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下车劝离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时,遭到被告人陈某某和武某某的殴打。被害人杨某某下车制止时,也遭到被告人陈某某和武某某的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亲吻被害人张某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侧第7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右上唇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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