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路**号**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公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陈某某、欧某乙、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欧某乙、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人欧某甲不认罪认罚,故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13日期间以及6月至7月17日期间,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桥底以对子赌档和鱼虾蟹赌档的形式开设的赌场中,被告人陈某某为对子赌档和鱼虾蟹赌档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收取庄家的一成盈利,并对赌档事务进行安排分工;被告人欧某甲为鱼虾蟹赌档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为两个赌档提供桌凳和赌具,并给鱼虾蟹赌档的荷手发放工资、负责收赔钱等,偶尔也会在鱼虾蟹赌档摇骰盅;被告人欧某乙为对子赌档庄家;被告人吴某某为对子赌档的荷手,主要负责发牌、替庄家收赔钱;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是欧某某雇佣的鱼虾蟹赌档荷手,主要负责摇骰盅、替庄家收赔钱,两人的工资由欧某甲发放。**桥底开设的赌场有固定的开设地点、相对固定的开档时间以及专门的工作人员,赌客多是来往的中老年人,人员流动性大,下注金额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操作方式为赌档管理人员雇佣荷手发牌或摇骰盅,荷手替实际庄家收赔钱,当天坐庄的庄家若赢钱,需从中交一成盈利给赌档管理人员,并根据赢利情况支付荷手、望风人员等的工资。
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抓获并行政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抓获并行政传唤到案,被告人欧某甲于2019年8月6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欧某乙、肖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陈某某、欧某乙、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场所供他人赌博,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因有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嫌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协助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欧某乙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欧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联系方式:130********;被告人陈某某、欧某乙、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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