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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梅某某等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现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村**号,现住址杭州市拱墅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萧山****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县**街道**小区*组团*幢*之**号店面,现住址杭州市**栋**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村**号,现住址杭州市**区**街道**苑*幢*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杭州市拱墅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苍南县**街道**路**号,现住址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11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经被告人陈某甲提议,与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商议在WEPOKER手机赌博平台上申请成立俱乐部,各自在杭州市萧山区、拱墅区等地通过发布网络赌博信息、他人介绍等形式,招揽参赌人员成为俱乐部成员,以“德州扑克”形式在俱乐部内组织网络赌博。上述人员通过在后台设置参数,从参赌人员下注额中抽水并按比例分配非法获利。2019年11月24日,程某某退出合伙,此后由被告人陈某丙加入继续以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实施网络赌博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为获取利润分成,为该俱乐部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从各自招揽的参赌人员的下注额中按比例获得返利。

经查证,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作案期间总非法获利2705254元(在扣除返利及平台运营等其他费用后的净获利为1621883元);被告人陈某丙作案期间总非法获利2223154元 (在扣除返利及平台运营等其他费用后的净获利为1139783元);被告人程某某作案期间总非法获利482100元;被告人夏某某参与期间单独非法获利18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期间单独非法获利29552元(未实际取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期间,张某某、夏某某全额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水金额统计报表、微信信息界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照片截图、后台汇总数据及统计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薛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徐某某、万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支付宝数据、涉案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梅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现被羁押在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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