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捕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9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捕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二人系夫妻)结识了同样练习法轮功的李某某、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之后,李某某、柳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提供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等器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二人在本市**镇**村自己家中开始制作“明慧周刊”、“法轮大法好”等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品并向外散发。2019年5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在本市**镇**村**桥上粘贴“法轮大法好”条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依法搜出笔记本电脑1部、打印机3台、法轮功宣传册80本、法轮功书籍6本、标语共36张、法轮功宣传单43张、法轮功挂图8张和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人民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明文规定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况下,仍从事法轮功宣传活动,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某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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