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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肥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住巢湖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巢湖地区**宿舍,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8年6月,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某(已判决)伙同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周某乙(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巢湖市卧牛山街道伍贾村委会山黄村附近、巢湖市中镇滨湖村委会陈村、巢湖市皖维西区山上、巢湖市中镇滨湖村委会邱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一百八十余天,每天从中抽头一万元。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上午,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某伙同周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巢湖市中垾镇庙集村委会周边村落、含山县清溪镇苍横村委会小谷村和朱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二十余天,每天从中抽头五千元。

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黄某某为保证赌场顺利开设,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在赌场码牌五十余天。为保证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排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等人站岗望风,其中周某甲站岗共计二十天左右,陈某某站岗共计三十余天,并每日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二百元。

2.2018年7月至8月下午,徐某某伙同周某丙(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黄某某等人的赌博场所及服务人员,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二十余天,每天从中抽头一万元。

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徐某某为保证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站岗望风,其中陈某某站岗共计二十余天,并每日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二百元。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8日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周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津津

检察官助理:高春晨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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