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洲后街**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正吉坊**里**号之**。1981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新洲菜市场旁边果林内,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在赌局上向参赌人员放贷,并有负责抽水的行为。被告人梁某某、范某某二人负责在赌博地点外围望风,进行通风报信并按天次从抽水赌款中领取报酬。2020年4月1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果林内抓获涉嫌聚众赌博的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以及参与赌博的冯某某、钟某某等其余八人,现场查获抽水赌款、无主赌款及各人身上赌款共51820元、赌具扑克牌12副。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4日、10日,以日息5%向赌博人员冯某某提供高利贷3000元及2000元用作赌博。2020年4月12日,陈某某以日息5%向赌博人员“发仔”提供高利贷4000元用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三人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范某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10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4份。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扣押涉案物品人民币30620元、手机3部、扑克牌12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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