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公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在菲律宾马尼拉的赌场,分别下载**APP软件,并注册成为**集团尊华会会员,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为太阳级别会员,账号为**组,被告人柯某某为尊华级会员,账号为**组。此后,两被告人分别在菲律宾马尼拉的**赌场里,以中国内地公民为主要客源,利用其**城账号以“占成”的形式和赌场合作,共同分享、承担赌客的输赢利润。
自2017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组**城账号以“占成”的形式获利金额折合人民币8.9余万元(68.145万元披索);被告人柯某某太阳城**组**城账号以“占成”的形式获利金额折合人民币15.5余万元(118.755万元披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指定管辖函(批复)等书证;2.证人戴某甲、李某某、谢某某、戴某乙、雷某某、罗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以中国内地公民为主要客源,利用其**城账号以“占成”的形式和赌场合作,共同分享、承担赌客的输赢利润,获利金额分别为折合人民币8.9余万元(68.145万元披索)、折合人民币15.5余万元(118.755万元披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柯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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