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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酉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6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5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好友急需用钱的方式,在QQ上对他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了被害人赵某某4000元人民币,诈骗姚某某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赵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对被害人赵某某、姚某某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两人诈骗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将自己的微信账户借给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书  记  员  吴  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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