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五里**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5日因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18日至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南靖县**村马州山一空地上搭建棚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通过转“八面”骰子以押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向参赌人员收取抽头渔利15000元以上。
二、2020年5月1日至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占志凯(未到案)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南靖县**村钉子山一空地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通过转“八面”骰子以押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吴海滨、陈金美等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南靖县**村马州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因再次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29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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