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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林某某等12人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7********,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7月2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3********,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9月18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1********,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8********,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抓获并羁押,2019年7月3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9********,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主动投案被羁押,2019年9月18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1********,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51999********,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周宁县**路**巷**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7月3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6********,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9********,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自动投案被羁押,2019年9月26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大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9年7月3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羁押,2019年6月3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20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邀集张某丙(在逃)搭建虚假的小额贷款平台“**”APP,以网络小额贷款为名诈骗他人财物,并邀请被告人余某甲负责话务组、微信聊天组的管理,邀集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其中电话组李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微信聊天组余某甲、黄某甲、戴某某、黄某乙)负责微信聊天或者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注册“信财钱包”APP,后以要收取贷款额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当被害人将钱转入其诈骗团队指定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后,再由王某丙、王某丁(以上两人均在逃)等人将诈骗资金在多个微信上流转,再将诈骗资金提现或转至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的银行卡、微信上。王某甲、刘某甲将诈骗资金取现后存入被告人张某乙和余某乙(在逃)的银行卡内,张某乙、余某乙收款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至陈某某处,诈骗资金部分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及佣金分配,陈某某、林某某诈骗团伙以此方式诈骗金额达225590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均为2255909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诈骗时间为2019年3月至5月底,参与诈骗金额为1584233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作案时间为2019年5月15至2019年6月底,参与诈骗金额1078969元;被告人张某乙收取、转移诈骗资金1794709元;被告人王某甲取现、转移诈骗资金806700元(其中未满十八周岁涉案金额76700元,已满十八周岁涉案金额为7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取现、转移诈骗资金592900元(其中未满十八周岁期间涉案金额47万元,已满十八周岁期间涉案金额为122900元)。部分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骗取熊某某36750元。

2、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骗取蒋某某1212元。

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肖某某7100元。

4、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郭某某6800元。

5、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张某丙14282元。

6、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刘某乙24000元。

7、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信财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郭某某3600元。

8、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马某某3600元。

9、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王某戊2340元。

10、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周某某14700元。

1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通过搭建的虚假小额贷款“**钱包”APP,并邀请李某某、戴某某、汤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以贷款需要缴纳6%的手续费及20%的保证金为由为由骗取方某某23700元。

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戴某某、张某甲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汤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甲、李某某、戴某某、黄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现均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现均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8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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