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9日晚上20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QKD****的黑色思域轿车搭着被告人林某某和柯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从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出发往海陵闸坡镇方向开去,去到闸坡镇南海一号大道双丰村圆盘时,遇到驾驶鬼火摩托车的被害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四人决定抢他们的摩托车。陈某某驾车加速逼停唐某某,谢某某开车跑了,林某某持刀和柯某某下车威胁唐某某,抢走了他的摩托车、手机和一条红绳链。最后由梁某某把摩托车开到平冈镇黄村路边树林藏匿。2019年12月17日、18日,公安民警分别在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粥档附近处找到唐某某被抢走的鬼火摩托车,在林某某的住所(阳江市高新区**镇**巷**号)一楼房间的抽屉里面找到唐某某的蓝色360牌子手机。
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鬼火125C女装摩托车现价值是700元,蓝色360牌子手机现价值为883.5元。
2、2019年11月11日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QKD****的黑色本田思域牌小汽车搭乘被告人林某某和同案人柯某某、梁某某行驶至人民广场附近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邱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一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Q7****的黑色福某某牌摩托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416元)经过,于是林某某提出抢劫其摩托车,其他三人均同意。陈某某驾驶尾随被害人邱某某至江城区东门南路与文明路交界处红绿灯往新都会方向约100米处路边时,将邱某某逼停,柯某某、林某某、梁某某下车靠近邱某某并威胁他把摩托车交给他们,其中柯某某手持一把铁铲、林某某手持一把长刀,邱某某因害怕被对方伤害将摩托车交给林某某。得手后,梁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跟着陈某某驾驶的汽车一起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1日9时某某,邱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联系上林某某并到平冈镇一出租屋将该车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被告人被抓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缴获的摩托车、手机等物证。5、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5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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