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住舟山市定海区**新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在名为“永利国际”的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3个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后二人经商量为获取赌博账号的赌资流水返利,遂在定海区环城南路277号四楼棋牌室招徕林某乙等人使用上述赌博账号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截止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的上述账号累计投注金额人民币3600余万元,其中有效投注金额人民币3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等;2.书证:户籍资料、银行账户收支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海滨
检察官助理 杨 康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甲现均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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