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街**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龙苑B区4号楼201单元的住处使用“天道酬勤”“隔壁老王”等多个微信号在网络上寻找下家注册企业,非法买卖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
1.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天道酬勤”微信号联系上黄某某,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两家公司的工商材料售卖给黄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某某的安排下联系到微信名为“代理”和“笑笑”的两名代办人员(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福州翔稳速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温居馨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再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一整套材料卖给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680元。
2、2019年4、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天道酬勤”微信号联系上黄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林某某注册两家公司的工商材料售卖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安排“代理”、“笑笑”陪同被告人林某某办理了“福州翔程闽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灿娇桂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对公账户,被告人林某某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一整套材料卖给黄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630元。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1时许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照片和辨认照片、微信账号及收款记录截屏,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对公账户银行开户材料,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法律文书材料、黄某某指认照片、注册买卖公司名称清单、涉案营业执照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栋**单元**室
2.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街**路**号
3.案件证据和材料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