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区**村**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中鹿某区**区**村**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元鹏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赵某某及值班律师齐雪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退查重报。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周某某、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考生报名成人高考,通过联系杨某乙(已判决)伪造居住证26本,2017年陈某某为帮助考生报考成人高考联系其他人伪造居住证26本,并私刻了河北省教育厅、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白求恩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新铁轨道交通中专学校、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街道办事处西五里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为帮助考生报名网络教育通过联系杨某乙伪造居住证20本,伪造身份证199张;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为帮助考生报名成人高考,通过联系杨某乙伪造居住证34本,为了帮助学生期末考试替考通过杨某乙伪造身份证3张;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帮助考生报考网络教育通过联系杨某乙伪造居住证5本。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周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私刻几枚印章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杨某甲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周某某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赵某某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电子数据;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考生报名成人高考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私刻几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为帮助考生报名网络教育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为帮助考生报名成人高考,通过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和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为帮助考生报名网络教育联系他人伪造居住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0元,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8000元,其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可酌情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可酌情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丽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1873116****,被告人杨某甲的联系方式为1873317****;被告人周某某的联系方式:1561213****;被告人赵某某的联系方式:1551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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