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二组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3********,壮族,群众,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锣圩镇**屯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生病交手术费、过节、过生日等名义骗取欧某某29096.8元,骗取廖某某13796元,骗取黄某某58.1元,骗取网名“dandan******”的被害人60.88,骗取网名“a1837******”的被害人5.2元。共计骗取43016.98元。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生病交手术费、过节、过生日等名义骗取欧某乙20888.6元,骗取田某某2040.4元,骗取蒙某某1175.88元,骗取网名“你我都******”的被害人3000元。共计骗取2710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破案经过;3.被害人欧某某、廖某某、欧某乙等人陈述;4.同案犯李某某、姜某某、林某某、刘某某供述;5.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4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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