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9******,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组,住石阡县石阡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8**,侗族,大专文化,石阡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社区**路,现住石阡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1******,侗族,大专文化,贵州**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社区**路**号,现住石阡县**镇**社区**街**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注册成立了石阡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已于2015年5月29日注销),被告人陈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无对外吸收资金资质。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以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并以2%至3%不等的高利月利息共同向何某甲、魏某某、罗某甲、宁某某、王某甲、何某乙、任某某、罗某乙、杨某甲、张某某、廖某甲、杨某乙、安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常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还个人向刘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个人向梁某甲、廖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向任某某、罗某乙、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王某甲、罗某甲、魏某某、杨某甲吸收的资金,经石阡县人民法院处理,由冯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丈夫)以邓某甲、金某某、陈某甲三人名义自建三栋房屋抵扣;向谭某某吸收的资金,已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偿还;向廖某甲的资金,已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向杨某乙吸收的资金,已以被告人陈某某夫妇共有的位于石阡县**社区**楼一间门面的管理权、使用权、租赁权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吸收他人资金人民币80万元,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79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个人吸收他人资金人民币30万元,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29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家祥

检察官助理:张迪娜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十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