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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房。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福清市**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OO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福清市**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与同案人谢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清市**街道金凯悦KTV518包厢内与被害人崔某某因喝酒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唐某某遂通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到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到场后加入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持一啤酒瓶冲向崔某某,被现场人员劝阻。被告人杨某某则持一啤酒瓶砸中崔某某面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挣脱劝阻人员,对崔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与同案人谢某某也上前围殴宣建宣,对崔某某拳打脚踢。经现场人员再次劝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与同案人谢某某又继续对崔某某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继续持酒瓶砸打崔某某头部。后公安机关接崔某某报案出警至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崔某某左颧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其右上唇粘膜挫伤伴右上尖牙、右上侧切牙冠折(露髓),右上中切牙冠折(未露髓),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于同年8月31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崔某某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已各赔偿崔某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均获得被害人崔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和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1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房,联系电话159125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房,联系电话1775893****;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房,联系电话1805024****;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房,联系电话1859676****;

2.卷宗2册共计239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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