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东凤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东凤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洼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东凤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局沙岭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局沙岭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大洼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零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夜宴歌厅门口外,王某甲因抽烟向王某乙借火未果,王某甲等人无故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对王某丙、冯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丙、冯某某受伤。经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冯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9月26日,王某丙、冯某某收到赔偿款172000元,对刘某甲、史某某等七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和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煜珩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洼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6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