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区**号**幢**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覃某某提供被害人联系方式,杨某某化名“亚晓”扮作相亲的女子,陈某某、李某某分别扮作杨某某的妈妈及奶奶对张某某实施诈骗。10月2日,陈某某、杨某某在张某某家中见面后,骗取结婚定金5300元,后张某某送二人回家,二人将张某某带至李某某家中。10月5日,杨某某以购买订婚戒指为名骗得张某某使用3858元购买戒指、项链等金饰。10月9日,杨某某、陈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以过彩礼为名骗得张某某35888元。该案中张某某共被诈骗45046元,杨某某将骗得的财物,分了4600元给李某某外,其余的钱及金饰与陈某某、覃某某三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媛
2020年6月5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覃某某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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