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23日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16日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至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泡脚店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980元的奇乐玛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未上锁,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取该车,销赃得160元。
同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至南海区**镇**村**巷**号,见该处出租屋未锁门,被害人黄某某的红色电动车(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价格)停放在屋内未上锁,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取该车,销赃得260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起获黄某某被窃电动车。归案后二被告人供述了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