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买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孝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在织金县**街道金西商贸城天桥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春风牌650NK型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织金县**街道母鸡井的陈买贵的租房内抓获二被告人,并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5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织金县公安局扣押的被盗摩托车;2.织金县公安局受案、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等、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的供述和辩解;5.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身份核实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买贵、杨孝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坤
检察官助理 龚治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买贵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孝明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监控录像光碟1张;
3.被告人杨孝明《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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