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于陕西省咸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后以1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卖出。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以4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卖给薛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以4500元左右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卖给薛某某、雷某某。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并以4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卖给薛某某、雷某某。

5.2019年12月至次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使用兰某某、梁某某、刘某乙、汪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贸易有限公司”“西安**物流有限公司”“西安**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这些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直接或经刘某甲介绍,以43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对公账户卖给薛某某、雷某某。

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一个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对方帮忙申请注册了“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杨某某用这三份营业执照办理了三套银行对公账户,并卖给该微信好友,对方先后付给杨某某3000余元。

7.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给肖某某,肖某某用杨某某信息申请注册了“西安市雁塔区**体育物资部”营业执照,之后杨某某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并经肖某某卖出,获利500元。

8.2020年4月份,杨某某在彬州市先后注册“彬州市城关**商店”“咸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彬州市城关**商店”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因银行要核实公司地址,未能办理成“咸阳**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杨某某将办理好的“彬州市城关**商店”对公账户和“咸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交给肖某某,之前协商好的2000元交易款暂未支付。

另查明:一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银行对公账号、结算卡、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提取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自己身份信息或者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并对外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并对外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科

检察官助理:李艳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彬州市强制隔离治疗中心;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