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诈骗罪,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配件,并自行组装成1把类枪物。2018年3、4月,因该类枪物部分零件损坏,被告人陈某某又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配件,并将之前的类枪物拆散另组成1把,后将上述物品藏于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的住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2把气枪疑似物和枪管等物品。经鉴定,其中3个散件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成套枪支散件。
2.2018年4、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被告人杨某甲和吴某甲以人民币3434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配件,后组装成二把类枪物当面分别交付给二人。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上述购得的类枪物卖给罗某甲,获利人民币4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罗某甲位于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的住处查获该把气枪疑似物和11颗钢珠,经鉴定,上述气枪疑似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2.2j/cm2;公安机关在吴某甲位于贵州省黄平县**镇**号**单元**室的住处查获经拆散的上述购得的气枪疑似物、握把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为一套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成套枪支散件。
3.2018年5、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配件,后一起组装成1把类枪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指示下查获已被王某某拆散藏匿的多个枪支散件疑似物,经鉴定,其中13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散件。
4.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陈某某购得1个恒压阀、1个气瓶。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830元的价格向位于本市的李某某(已移诉)购买配件,并通过微信在李某某的指导下和王某某一起将上述配件组装成1把类枪物。后又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得3套配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甲位于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的家中查获上述购得的气枪疑似物和其它枪支散件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气枪疑似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87.3j/cm2,上述枪支散件疑似物有包括恒压阀气瓶在内的18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成套枪支散件。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厂被玉某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未来文舟E1区**道被玉某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配件658件、手机2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罗某甲、罗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6.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光盘3张,情况说明3张,退赃单据1张,取保候审文书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的枪支配件、手机等均扣押于玉某市公安局。
5.被告人杨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3元暂扣于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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