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30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巴尔虎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301979********,鄂温克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巴尔虎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30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巴尔虎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2时许,在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广进饭店参加宴会时杜某某、李某某二人酒后发生口角,被告人杜某某打了李某某脸部一巴掌后被人拉开。宴席散桌被告人杜某某往外走到饭店门口时李某某用酒瓶打被告人杜某某脸部一下后往外跑,被告人齐某某和陈某某追赶李某某至乌布尔宝力格苏木法庭西侧,李某某摔倒在水泥路北侧草丛里,被告人齐某某、陈某某跑过去殴打了李某某,在往回走到广进饭店附近时被告人杜某某打了李某某一巴掌。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说明、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CT检查报告单、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DR检查报告单、呼伦贝尔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呼伦贝尔市第四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呼伦贝尔市第四人民医院CT检查6份、呼伦贝尔市第四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
2.证人乌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乌某乙、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齐某某、陈某某殴打李某某,致使其肋骨骨折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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