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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甲重婚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0********,文盲,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3月12日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16年中秋节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与李某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李某甲同居,且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陈某某与李某乙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甲到陕西省西安市务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陈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298****;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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