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相互邀约,多次窜至赤水市金华办事处,分别将赤天化原供销大楼内11台空调的铜管和机器配件、华一殡仪馆两台空调的铜管、赤天化原科技大楼三台空调的铜管和一台除湿器的铜管盗走,并将所盗物品销售后获赃款10000余元,二人各分得5000余元赃款后予以挥霍。2021年1月27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所盗窃的空调铜管、机器配件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5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老虎钳、扳手、螺丝刀、铜管、机器配件等物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凯红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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