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081X,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镇**村**号。1985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2435,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乡**村**号,租住襄垣县**医院**。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前某三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襄垣县**广场门房值班的便利,同被告人陈某某三次秘密窃取广场内韩某某所有的铝方通、装饰盖板及脚手架等施工建材,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斤4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获利42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襄垣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2020年1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244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襄垣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及家属赔偿韩某某21622元,取得韩谅解。2020年10月30日,陈某某家属赔偿韩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照片说明、赔偿谅解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郝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襄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平
检察官助理 郝慧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一百四十九页、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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