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村****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1日之前,陈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李某乙借款,至2013年12月21日,双方经结算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陈某某于当天出具出据借条给李某乙。为再次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陈某某和李某甲于2015年3月21日作为借款人出具一份《借据》给李某乙。借款后,陈某某于2014年1月至7月,每月向李某乙支付利息3000元;之后,陈某某、李某甲没有向李某乙偿还过本息。李某乙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陈某某、李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某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3000元,从2014年8月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李某甲不履行该判决书的义务,李某乙于2016年7月12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寄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上述文书于同年8月12日退回执行法院;同年8月22日,执行法院将公告张贴在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处,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李某甲、陈某某夫妇为了逃避债务,举家搬到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租住。为了逃避对其财产的处置,李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将其夫妻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巷的一幢5层半的房屋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黄某某夫妇,并于2016年10月17日过户到李某某、黄某某夫妇名下。
在梧阔派出所侦办该案期间,陈某某、李某甲夫妇于2018年7月27日在执行法院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还款结案协议,并且向李某乙偿还本金2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1.4万元。李某乙对陈宏坚陈某某、李某甲夫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近照、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近照、常住人口信息、人口信息全项、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某某、李某甲涉嫌犯罪移送侦查函、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2016)粤****执***号案件的执行情况报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房屋产权情况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执行案件卷宗、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申请书、收据、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故意将其名下的不动产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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