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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B***-*(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利用手机在闲聊APP软件平台上建立闲聊群,又在熊猫麻将APP软件平台上建立亲友圈,后将大量赌博人员拉入其建立的闲聊群和熊猫麻将亲友圈。赌博人员在陈某某、李某甲建立的熊猫麻将亲友圈内,使用其提供的房卡,采用打“成麻”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局结束后根据积分情况通过闲聊群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以每局从最大赢家处抽取人民币8元的形式渔利,期间两人共抽水渔利人民币225608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分别缴纳案件暂扣款人民币15万元到奉节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古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孔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蔡某某、谢某某、李某乙、翟某某、丁某某、杨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卜某某、李某丙、杨某乙、刘某丙、白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及照片;

5.光盘及电子数据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利用网络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已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住重庆市奉节县******B**栋*-*,联系电话1508430****;被告人李某甲住重庆市奉节县**号楼**,联系电话1597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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